国务院新闻办今日(1月11日)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会上就《意见》在“以营利为目的”认定等问题上的规定作出解释。
熊选国介绍,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过长期深入细致调研,广泛听取国家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熊选国称,这些年,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不断加大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根据统计,2008年—2009年,人民法院共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003件,生效判决人数3262人。2010年1—11月份,全国法院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175件,审结1021件,比2009年同期上升了22.13%,生效判决人数达到了1637人。
关于《意见》第10条侵犯著作权犯罪“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熊选国解释称,在过去的司法解释也有一般性的规定,这一次根据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当中,有些是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特点,对于通过信息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怎么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比如刊登广告,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比过去规定得更加明确、具体。
同时,《意见》有一个比较新的规定,规定了商标犯罪未遂的问题。这个规定主要考虑到在商标犯罪案件中,有的案件公安机关能够查明行为人已经销售的金额或数量,但是还有相当部分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出去了,但因为没有帐本,对他的销售数量往往难以查清。对在仓库里没有销售出去的产品如何处理,过去不明确。
“这种情况,尽管没有销售出去,但是已经大量的购买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他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的标识,是准备销售的,这种情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依法予以打击,不利于有效遏制这种犯罪。”他说。
熊选国说,基于此,《意见》参照了其他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比如烟草方面的司法解释,只要是没有销售的,查获仓库里面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达到了一定的数量,就要依法定罪判刑。当然,从犯罪构成来讲是犯罪未遂,所以对这种没有销售或者部分销售、部分没有销售的情况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而且规定对这种情况按照犯罪未遂依法处理。